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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建知识问答(七)
发布日期:2011-05-09    查看:

90.党员丢失组织关系介绍信或党员证明信如何处理?

      党员应妥善保存自己所携带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一旦丢失,党员要及时向党组织或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办理转移组织关系的党组织经审查后可予以补转。对丢失介绍信、证明信的党员,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适当的党纪处分。
91.党员不转移组织关系怎么办?
      党员因工作变动、毕业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时,应随之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对不按规定转移组织关系的,应该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限期转移组织关系。对长期不转移党员组织关系,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的,应视其情况,给予必要的党纪处分或作自行脱党处理。
92.什么是党员的党籍?
      党籍表示党员资格。一个申请入党的同志,当他履行了入党手续,被批准为预备党员即有了党籍。取得了党籍,是一个人从组织上被承认为党员的依据。预备党员被取消党员资格或正式党员被劝退出党、除名、不予登记、开除党籍以及自行脱党、自动退党的,就失去了党籍。党籍是党员的政治生命,党员个人应十分珍惜,党组织在处理有关党员的党籍问题,也应采取十分慎重的态度。
93.什么是党员的党龄?
      党龄即成为正式党员的时间,表示一个党员在党内生活和工作的实际经历。由于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主要是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没有作为一个党员应有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不能像正式党员一样参与党内事务。因此,预备党员的预备期不算党龄。
94.如何计算党员的党龄?
      按照党章规定:“党员的党龄,从预备期满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被延长预备期者,其党龄从延长预备期满后被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
95.党员要求退党如何处理?
      党员退党是党籍处理的一种形式。党章规定:“党员有退党的自由。”党员如果改变了自己的信仰,或由于其他原因不愿继续做共产党员的,可以要求退党。对要求退党的党员的处理程序是:本人向所在党组织提出申请,经党员大会讨论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
96.为什么党员不能信仰宗教?党员信仰宗教应如何处理?
      按照宪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共产党员是工人阶级的先锋战士,是马克思主义者,是无神论者,是唯物论者。我们党曾经多次明确规定:共产党员不得信仰宗教,不得参加宗教活动。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关于妥善解决共产党员信仰宗教问题的通知》中指出,共产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违背党的性质,削弱党组织的战斗力,降低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也不利于正确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
      对于少数党员信仰宗教,参加宗教活动等问题,必须根据有关规定,区别不同情况,慎重对待,妥善处理。解决党员信教问题,应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1)要把加强党员教育放在首位。使党员正确理解党的宗教政策,懂得不信仰宗教是做合格党员的起码条件。
    (2)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要把党员信教同参加某些属于民族风俗活动区别开来。对于主要为了尊重或随顺民族风俗习惯参加的有关活动,如婚丧仪式和群众性节日活动等,不应视为信仰宗教或参加宗教活动。
    (3)对信教党员的处理,要严格掌握政策界限:①对于极少数参与煽动宗教狂热,利用宗教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必须开除其党籍。②对于丧失共产主义信念,笃信宗教,或成为宗教职业者,经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③对于共产主义信念动摇,热衷于组织或参加宗教活动,经过批评教育,有转变决心和实际表现,本人要求留在党内的,可作限期改正处理;经过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劝其退党。④对于受宗教观念影响或迫于社会、家庭的压力,参加一般性宗教活动,但本人能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党工作,服从党的纪律的,要对他们进行耐心细致的教育,帮助他们在思想和行动上摆脱宗教的束缚。
97.党员在什么情况下算自行脱党?对自行脱党的党员应如何处理?
      党章规定:“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一规定表明,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具有上述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都应算作自行脱党。
      在处理党员自行脱党问题时,要认真分析是否“没有正当理由”和“连续6个月”这两个条件。不要把因有某些客观原因而连续6个月没有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没有交纳党费,或没有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的党员,一律不加分析地作自行脱党处理。同时,党组织如发现有的党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所分配的工作等问题时,应及时批评教育,帮助他改正错误,而不要等到6个月以后才去过问或处理。如本人不接受教育,坚持不改,则应按照党章规定办理。
      按照党章规定,自行脱党的党员是否除名,应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98.党员为什么要按时交纳党费?
      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社会各阶层的优秀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我们党历来都把党员向党组织按期交纳党费,作为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全国解放以后,党的活动经费主要依靠各级财政拨款。但党费仍然是党的活动经费的重要补充。按期交纳党费,是党员应尽的义务,也是对党员党性的检验。每个党员都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有的党员还自愿多交党费,把日常生活中节余的一部分献给党。有的在生命垂危时,还念念不忘向党交纳党费。这些同志的行动,体现了一个共产党员高度的组织观念和对党的忠诚。党的基层组织对不按期交纳党费的党员,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应当按党章规定做出处理。
99.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和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党员交纳党费的数额按照本人月工资收入计算。: 根据中组部下发的《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凡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党员,以工资收入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在400元(含400元)以下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400元以上至600元(含600元)者,交纳1%;600元以上至800元(含800元)者,交纳1.5%;800元以上(税后)至1500元(含1500元)者,交纳2%;1500元以上(税后)者,交纳3%。
      月工资收入是指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等级工资、岗位工资、津贴、奖金等。
      带薪学习的学生党员按上述标准交纳党费,其他学生党员按每人每月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100.交纳党费可不可以提前或以后补交?
      按时交纳党费是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一般情况下,不允许提前交纳或一次性集中补交党费。如有特殊情况(如寒暑假期间、外出实习或出差等),党员暂时离开原支部,按时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经支部委员会同意,提前交或以后补交是可以的,但补交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101.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千元以上的如何办理手续?
      按照规定,凡党员自愿一次交纳党费千元以上的,应全部上交中央。具体办法是:由县级(含县级)以上党组织代收,并提供党员基本情况,连同党员所交党费一并交由市委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102.什么是党风?为什么说党风问题是关系到执政党生死存亡的问题?
      党风就是一个政党和它的党员在政治上、思想上、组织上、工作上、生活上的作风。党风体现着一个政党的性质和宗旨,是一个政党及其党员的党性和世界观的外在表现。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在长期的革命斗争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形成了一整套优良作风,主要包括: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与自我批评的作风。这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显著标志,也是我们党不断发展壮大,人胜利走向新的胜利的重要保证。
      1980年11月,陈云同志在中纪委召开的第三次贯彻《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座谈会期间提出:“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有关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1981年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二大报告和党的其它文件,多次重申了这一重要论断。为什么说执政党的党风问题是关系党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首先,党的正确路线确定之后,需要有好的党风来保证党的路线和政策的贯彻执行。党风好,党组织和党员、党员干部在群众中就有号召力和吸引力,就能带领群众积极为党的路线和任务的实现而奋斗。反之,搞不正之风,就势必影响到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妨碍安定团结的大好形势,使各项事业受到挫折和损失。
      第二,党风直接影响着党和群众、干部和群众的关系,决定民心向背,而民心向背又决定党的命运。党的组织和党员言行一致,表里如一,廉洁奉公,处处做贯彻执行党的政策的模范,才能取信于民,最大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党的事业不断取得成功。
      第三,党风对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我们国家,物质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都离不开共产党的领导。每当我们党坚持实事求是,按客观规律办事,党员以身作则,起先锋模范作用,两个文明建设就蓬勃发展;相反,每当党风遭到破坏,搞形式主义,不顾客观规律,做表面文章,严重脱离群众,两个文明建设就受到损害。
      第四,党风对形成党的正确路线有重要意义。党风好,思想路线正确,密切联系群众,调查研究深人,实事求是,就能制定符合客观规律的路线和政策。103.实施党的纪律处分的原则是什么?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规定的实施党纪处分的原则是: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准确地认定错误性质,区别不同情况,依照条例的规定,恰当地给犯错误的党员和党组织以纪律处分。
      坚持从严治党的原则。党的各级组织必须维护党的纪律。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和党组织,必须依照《条例》严肃处理,不得姑息迁就。
      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违犯党纪行为的处理必须经党委或者纪委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坚持党员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不受纪律约束的特殊党员。任何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都必须受到追究;应当受到党的纪律处分的,都必须依照《条例》给予相应的处分。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要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104.党的纪律处分有哪几种?
      党章规定的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
105.警告与严重警告处分有什么区别?执行时如何掌握?
      警告,是党内最轻的纪律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一种告诫,使之注意和警惕,对于犯有一般性错误或所犯错误情节较轻,依据党的纪律,既不构成警告以上处分,又不能免于处分的违纪党员,应给予警告处分。
     严重警告,是重于警告的党纪处分,是对犯错误党员的严重告诫。对于所犯错误性质和程度比受警告处分严重,但还构不成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党员,则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对于违纪党员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执行,主要根据党员所犯错误的性质、程度、本人的认识态度及工作表现等具体情况而定。
      受到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106.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是否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受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党员,因为不涉及停止党员的权利问题,所以在党内仍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107.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是否可以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党员犯了严重错误,支部大会决定开除其党籍,在上级党委(纪委)批准之前,仍可参加支部的组织生活。因为支部大会的决定,必须经过上级党委(纪委)的批准才能生效。
108.十六大修改党章的必要性和基本考虑是什么?
    现行党章是1982年9月党的十二大通过的。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1987年11月,党的十三大对部分条文作了修改;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对总纲和条文分别作了部分修改;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对总纲部分作了个别修改。
   十五大以来,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历史性进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顺利实现,人民生活总体上达到小康水平。跨入新世纪,我国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新的发展阶段。在新世纪新阶段,党提出了新的发展目标和行动纲领,党章中的相关内容需要进行调整。
   这些年来,我们党的自身建设也取得新的进展,积累了新的宝贵经验。特别是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集中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加强党的建设、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根本要求,是对马克思主义建党学说的新发展。这也决定了有必要对党章进行修改,在党章中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十六大修改党章遵循的总的原则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江泽民同志十六大报告中确立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纳入党章,以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提出的新要求。
   现行党章是在全面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的,总体上能适应指导党的建设的需要。因此,对党章宜作小改,不作大改。对各方面提出的修改建议,坚持实践证明是成熟的就改,不成熟的不改。这次党章修改工作,突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对新形势下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的指导作用,坚持了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保持党章整体框架不变的前提下,对一些内容作了适当修改或补充完善。这样做,有利于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保持内容的连续性,也有利于适应形势的发展,使党章能够更好地指导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
109.十六大修改后的党章是如何贯彻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江泽民同志提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已经在全党形成共识、深入人心。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写进党章,这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不断提高党的领导水平和执政水平的根本要求,是继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客观需要,也是全党同志的共同愿望。
    党章总纲部分,增加了关于党的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历史进程的表述,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这次党章修改,对总纲第二段、第十九段作了补充,增写了第六段,充分肯定了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的十三年党的工作和党的建设取得的成就,阐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形成的实践基础和理论渊源。十三届四中全会以来,以江泽民同志为主要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加深了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和建设什么样的党、怎样建设党的认识,积累了治党治国新的宝贵经验,形成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总纲部分高度评价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历史地位和重要作用,鲜明地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对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反映了当代世界和中国的发展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推进我国社会主义自我完善和发展的强大理论武器,是中国共产党集体智慧的结晶,是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始终做到“三个代表”,是我们党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力量之源。强调中国共产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自己的行动指南。全党同志要用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
   党章条文部分,在第三条关于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增加了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在第三十一条关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基本任务中,增加了组织党员认真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在第三十四条关于党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中,增加了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内容。
110.十六大党章结合中国实际对马克思列宁主义关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表述作了哪些新的概括?
  根据我们党领导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不断取得胜利的基本经验,从近一个世纪以来社会主义的实践出发,特别是对应于这若干年国内外形势发生的深刻变化,党章修正案对总纲第三段的内容作了改写。强调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是正确的,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强调中国共产党人追求的共产主义最高理想,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充分发展和高度发达的基础上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强调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走中国人民自愿选择的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中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必将取得最终的胜利。这样阐述,把侧重点放到了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和党的最高纲领,同时始终坚持把马克思列宁主义的基本原理同中国的实际相结合,带领全国各族人民满怀信心地走自己的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111.党章总纲中对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和指导原则增加了哪些新内容?
     党的十五大以来,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党确定的二十世纪末的奋斗目标已经实现。为了适应我国新世纪新阶段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党章总纲部分补充了如下新的内容。
  一是确立了本世纪头二十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总纲第七段指出,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在新世纪新阶段,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目标是,巩固和发展已经初步达到的小康水平,到建党一百年时,建成惠及十几亿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会。经过这个阶段的建设,再继续奋斗几十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达到中等发达国家水平,基本实现现代化。
  二是增写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建设方面的内容。总纲第七段指出,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总纲第九段,增写了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内容。在总纲第十一段,增写了坚持改革开放是我们的强国之路,要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容。
  三是增写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内容。党的十五大总结我们党的历史经验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治理国家的经验,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任务。十六大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性,强调要坚持这三者的有机结合和辩证统一,不断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推向前进。总纲第十二段增写这一内容,表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自己选择的政治发展道路充满信心,有利于全党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树立依法执政意识,自觉地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
  四是在总纲第十三段增写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建设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同时,努力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实行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相结合的内容。
112.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了哪些新要求?
  在新的世纪,继续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是我们党肩负的三大历史任务。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基本路线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并且毫不动摇地长期坚持下去;全党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依据党的思想路线,积极探索,大胆试验,开拓创新;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是密切联系群众,党执政后的最大危险是脱离群众;加强对党的领导机关和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不断完善党内监督制度。
  在对党的领导的基本要求中,增加了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必须适应形势的发展和情况的变化,完善领导体制,改进领导方式,增强执政能力的内容。同时,为了健全党委内部议事和决策的基本制度,提高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对第二章党的组织制度第十条第五项的规定作了补充和完善,明确提出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根据近几年来党组的设置和开展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党组的作用和任务作了新的规定。在第九章第四十六条中增加了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的规定,在党组的任务中增加了做好干部管理工作的内容。在第四十七条中,将“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的委员会指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的委员会领导”,改为“党组的成员,由批准成立党组的党组织决定”,“党组必须服从批准它成立的党组织领导”。
  党章对党的建设和党的领导提出的这些新要求,贯彻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总结了近年来的实践经验,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有利于进一步把我们党建设好,从而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全面贯彻落实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