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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11-04-03    查看:

       为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7〕41号)和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财教[2007]37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二、奖励标准

       1、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

       2、国家奖学金的评选名额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当年下达的计划执行。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每学年获得二等及以上奖学金),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5、无违纪记录。

四、评审要求

      1、国家奖学金每年九月份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2、奖励对象为我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

五、评审程序

     1、学校根据当年省教育厅下达的名额,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

     2、学院每年九月份依据条件组织学生提出申请,并填写《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学院审核后将汇总表、申请表(附本人上年度学习成绩单,综合测评成绩表)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3、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后,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学校评审工作委员会组织评审。

     4、评审结果报学校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于当年10月2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学生名单审批汇总表(见附表)报省教育厅。

六、奖学金发放管理

     1、学校根据省教育厅的批复,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划入获奖学生的银行卡账户,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2、奖学金主要用于学生的学习和日常生活,严禁铺张浪费、吸烟、酗酒,如有违犯,取消奖学金资格,并收回所获奖学金。

     3、学校要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监督管理,保证奖学金用于品学兼优的优秀学生。如弄虚作假,将取消资格,收回所获奖学金,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七、附则

     1、本办法自2007年9月开始执行。

     2、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