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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1-05-16    查看: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及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教财字[2007]19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要求

    1、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2、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校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只面向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并优先提供给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3、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4、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含)以上科目成绩不及格者,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

    5、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二、管理机构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学校相关政策、审批相关工作文件,规划、部署、协调、指导全校的勤工助学工作。

    2、勤工助学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正、副组长,小组成员由学生工作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教务处、人事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3、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设学生勤工助学中心,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的日常管理;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根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授权,管理本院学生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

    三、工作职责

    (一)、学校的职责

    1、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校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校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2、根据国家和山东省的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用于学生勤工助学;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纪校规的,按照学校管理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职责

    1、制定、修订学校相关政策和工作文件;

    2、协调校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各学院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3、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校管理;

    4、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5、在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配合学校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6、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7、督导校内外勤工助学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禁止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8、其它相关具体事务。

    (三)、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职责

    1、校内外相关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

    2、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登记和管理,协助学生、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3、负责校内其它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与社会企业合作开展相关活动的规范、监督和审批;

    4、为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等工作。

    (四)、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职责

    1、组织本院学生开展勤工助学工作;

    2、组织、指导本院勤工助学学生签订相关协议书;

    3、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

    4、提供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提出用工建议;

    5、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勤工助学中心开展相关工作。

    四、资金来源及使用范围

    1、学校根据有关规定设立济南大学勤工助学金。

    2、勤工助学金主要来源为国家专项拨款、学校专项拨款和社会捐赠等。

    3、学校勤工助学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技能培训等相关费用及与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费用。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它费用。

    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勤工助学基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

    五、岗位设置

    (一)、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校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

    (二)、各单位设置勤工助学岗位时,应充分考虑到学生的特点和工作性质,不得让学生从事危险性、有害身心健康的、不便于学生参与的工作。任何单位不能占用学生上课、考试和实习等教学时间安排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

    (三)、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1、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校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20工时×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2、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时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四)、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1、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2、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3、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应以校内教学助理、科研助理、行政管理助理和后勤服务等为主;

    4、学校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五)、固定岗位需要在用工一周前由设置单位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临时岗位需提前2天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设置申请。未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批准,自行设置的勤工助学岗位,由设置用人的用工单位自行支付劳动报酬。

    (六)、每个岗位原则上每学期只聘用一个学生。如果学生课程多,业余时间少,用人单位可以聘用两个或多个学生,但学校按照岗位支付报酬。

    (七)、学校各部门、各院系自行开发并支付报酬的岗位及用工情况,应及时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六、劳动报酬

    1、劳动报酬的计算方式有三种:按小时计算,按月计算和按工作量计算。临时岗位按小时计算或按工作量计算;固定岗位一般按月计算。

    2、勤工助学按小时计酬,每小时劳动报酬为8元(人民币,下同)。按月结算。按工作量计酬,参照按小时计酬的标准,可做适当调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某些勤工助学岗位的劳动报酬,但报酬最高每小时不得超过10元,每月不得超过500元。

    3、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应不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4、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5、劳动报酬的计算,由校内用人单位提出建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审核和批准。

    6、固定岗位的劳动报酬,每学期按5个月核发;临时岗位的劳动报酬按小时计算。

    7、学生勤工助学酬金原则上按月考核和发放。

    8、勤工助学劳动报酬的标准,根据国家学生资助政策的调整和社会物价水平的变化适时调整。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财务处等部门联合商定调整计划,报学校勤工助学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七、工作程序

    (一)、校内勤工助学

    1、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由校内用人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济南大学勤工助学岗位申请审批表》。

    2、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并审定勤工助学岗位设置情况,并负责向设岗单位推荐学生。校内用工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自行聘用学生,但对资助管理中心推荐的学生可以进行面试并决定是否录用。用工单位原则上应优先聘用家庭经济困难且在资助管理中心登记在册的学生。

    3、校内用人单位同意聘用后,与学生签定《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协议书》。协议书签定后,学生即可开始工作。

    4、校内用工单位负责对上岗学生进行岗前培训,在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期间对学生进行敬业精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等教育,做好对在岗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工作,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并按要求上报《济南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工作考核登记表》。

    5、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参加勤工助学学生的岗位工作量、工作时间和学生的表现进行审核汇总,将《济南大学勤工助学学生酬金发放表》报学校财务处。学校财务处负责发放勤工助学劳动酬金。

    (二)、校外勤工助学

    1、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需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提出合法、有效的书面申请材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确认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2、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3、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单位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保卫处等有关部门审批备案;

    4、学生勤工助学中心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或个人签定《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

    5、学生勤工助学中心负责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情况;

    6、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应在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登记,并如实填写提供同勤工助学有关的《济南大学申请参加勤工助学学生个人情况登记表》,包括工作意向、可支配时间、能力特长、身体健康状况、有无传染病和遗传病史等;

    7、学生在校外从事勤工助学活动时,应服从学生勤工助学中心的管理。

    八、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一)、学生的权利

    1、通过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内外勤工助学活动,获得相应的劳动报酬;

    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工作相关的信息和服务;

    3、可以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工作;

    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申诉并得到合理保护。

    (二)、学生的义务

    1、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协议;

    2、不得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及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填报各类真实信息介绍自己的情况。

    九、用工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一)、用工单位或个人的权利

    1、在学校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

    2、校内用工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酬金的建议;

    3、对于未认真履行勤工助学协议,影响用工单位工作者,用工单位有权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降低当事学生勤工助学劳动酬金的建议;

    4、校外用工单位或个人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

    5、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

    (二)、用工单位或个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

    2、诚实守信,实事求是地介绍单位或个人的情况和工作要求等;

    3、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违规及不适宜的工作;

    4、按期、足额支付学生的合法劳动报酬;

    5、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

    十、奖惩

    1、学校各学院可将学生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表现纳入学生综合测评。

    2、未经学校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校园内外等其它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学校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3、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协议规定的学生,学校将取消其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

    4、学校用工单位上报的材料要求真实、准确。如弄虚作假,除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外,学生应得的合法劳动报酬由用工单位支付。同时,学校将从用工单位的下一年度财政拨款中,扣除用工单位所报金额的十倍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扣除,超过1000元的按照实际金额扣除),所扣金额纳入学校勤工助学基金中。

    十一、附则

    1、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2、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山东省有关规定执行。

    3、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4、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